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友情提醒,在不动产登记材料审查中,身份证明的审查是确定申请主体资格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动产登记的关键环节。为此,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办事群众,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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