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友情提醒:在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要点进行办理:
一、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三、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
四、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张家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30日
信息来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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